裁判文书详情

张**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昌刑初字第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一审判决作出后,该犯不服,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一中刑终字第21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后交付执行,刑罚变动情况:2012年7月19日本院作出(2012)张*执字第76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涿鹿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河北省涿鹿监狱,认定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记功2次,表扬7次,狱积极分子1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涿鹿监狱报送的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为自2007年10月8日至2016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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