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张*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以(2011)冀刑四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以(2013)冀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理局于2015年8月3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明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1997)6号)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4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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