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石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以(2013)冀刑四终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理局于2015年9月9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表扬五次,单项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7年3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