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闫宇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谢*因与王**、赵*的感情纠纷而在深**通御景小区王**家中与赵*发生打斗,被告人谢*将赵*左前臂打伤。经鉴定,赵*的伤情属轻伤一级。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在审理中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谢*赔偿被害人赵*因伤经济损失8万元,得到了被害人赵*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赵*的陈述,证人王**、陈*、郭*、王*乙、尹*的证言,深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结论、双方所签协议书及被害人赵*所签收据及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殴打被害人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本院委托,深州市司法局进行了社会调查,出具了同意对谢*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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