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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郊检公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长治**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马*(坐副驾驶位)与王*(坐后排座)乘坐黄*驾驶的华泰圣达菲汽车(晋D×××××)到长治市老顶山旅游区游玩,黄*将车熄火(挂一档、未拉手刹、未拔车钥匙)后停在旅游区幸福桥停车场下车拍照时,马*为打开车窗而扭动车钥匙,致使车辆启动并冲出停车场平台而坠入山下,马*跳车逃生,王*随车一起坠入山下死亡。经鉴定:王*系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严重闭合性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山西**定中心鉴定晋D×××××华泰圣达菲汽车:启动电门为开启状态,变速杆处于1档位置,手刹杆平行未拉起处于非制动状态。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过失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马*予以判处。

被告人马*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马*(坐副驾驶位)与王*(坐后排座)乘坐黄*驾驶的晋D×××××华泰圣达菲汽车到长治市老顶山旅游区游玩,黄*将车开到老顶山幸福桥停车场后将车停在离山沟一米远的地方熄火,但黄*并没有拉该车的手刹和拔下车钥匙,且挂一档就下车迳自照相,因王*晕车要求透气,马*为打开车窗就用右手扭动未拔下的车钥匙导致汽车启动后向前窜去并撞破了停车场的铁丝网,这时马*从副驾驶室跳下,车辆同王*一起坠入山沟,造成王*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长治市郊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系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严重闭合性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山西**定中心鉴定:掉入老顶山幸福桥沟底的晋D×××××华泰圣达菲汽车:1、启动电门为开启状态;2、变速杆处于1档位置;3、手刹杆平行未拉起处于非制动状态。

经本院调解,被告人马*赔偿了被害人王*的经济损失200000元,被害人王*的家属对被告人马*进行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黄*的证言和《自书材料》,证实2015年5月10日上午11时许,他去马*家还车,后在马*家中沙发上看电视的过程中睡到了中午2时,耽误了他坐车去上海,他便提议拉**到外边转转,后觉得两个人没意思,便让马*再叫一个人,马*叫来了王*,马*坐副驾驶位置,王*坐后排,决定到老顶山玩,下午4时许开车到了老顶山风景区幸福桥停车场,他在离山沟一米远的地方停下车,他下车到了距离车4、5米远的地方照相,刚照了两、三张,就看见车向山沟一冲一冲的,他赶紧跑过去拉车的把手,但是已经来不及了,车子撞开了旁边的铁丝网,这时马*从副驾驶室跳了出来,王*同车子一起掉到了山沟里,他报了警,并同马*下到了山沟找到王*,王*头部有血,已经不动了;他在停车场停了车后,解开安全带,挂一档,没有拔车钥匙,记不清是否拉手刹就下车了;他将车停在离山沟一米远的地方没有想过后果。

2、书证《驾驶证复印件》,让实黄*的准驾车型为C1,具有驾驶晋D×××××华泰圣达菲轿车的资格。

3、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证实案发时马*和黄*的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0.029mg/100ml、0.028mg/100ml。

4、书证《车辆内部照片》和山西**定中心《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掉入老顶山幸福桥沟底的晋D×××××华泰圣达菲汽车:1、启动电门为开启状态;2、变速杆处于1档位置;3、手刹杆平行未拉起处于非制动状态。

5、《视频光盘》和书证《现场照片》,证实晋D×××××华泰圣达菲汽车从老顶山幸福桥停车场冲破铁丝网跌落到下边的山沟内。

6、书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尸体照片》,证实王*系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严重闭合性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7、书证长治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10日下午16时33分接122指令,受理了在长治市老顶山风景区停车场晋D×××××华泰圣达菲轿车冲下山崖致王*当场死亡的案件,经调查认为该案件是操作不当致人死亡案件,不属于交通事故,故移交长治市场公安局郊区分局关村派出所受理此案。

8、被告人马*的供述和《自书材料》,证实2015年5月10日上午11时许,黄*到他家里还她的晋D×××××华泰圣达菲轿车并告诉她下午要到长治东客站坐车到上海,后黄*便在她家的沙发上睡着了,中午2时许黄*醒来后说误了车,她便同黄*商量开车去遛会儿,黄*开车拉上她往潞城市内走,走的路上叫上了王*,在车上定好去长治市老顶山上玩,后黄*开车,她坐在副驾驶位上,王*坐后排,在去的路上,王*因晕车已经吐了一次,大概下午16时许,到了老顶山幸福桥的停车场,黄*把车停在距离山沟一米远的地方,这时黄*下车去照相了,因为她不懂车,不知道黄*下车是否挂档和拉手刹,因王*说晕车想透透气,他便侧过身子用右手拔动车内的车钥匙打火,打了一下火后车就往前走,她就赶紧松手,但已经来不及了,车已经撞开停车场的铁丝网往下掉,她赶紧打开副驾驶门跳出了车外,王*没有跳出来,车就掉进了100米深的山沟内,后来黄*打电话报了警,他同黄*一同步行到了山下,找到王*时已经躺在地上不动了,120的人员来了后,告诉王*已经死亡;根据她的经验,要打开车窗户必须把车发动,平时注意到发动车都是扭动钥匙,所以她就去扭钥匙了;对车停在离山沟一米远处操作失误造成的后果她没有想过,她当时只是想让王*透透气,却造成王*的死亡是疏忽大意了。

9、《谅解书》和本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马*赔偿了被害人王*的经济损失200000元,被害人王*的家属对被告人马*进行了谅解。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认证,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因不懂车辆驾驶技术而扭动车辆电门钥匙致使车辆启动后冲下山沟,过失造成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被告人马*予以判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马*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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