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西省**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09)并刑重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16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5)沁水监减字第19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6次、记功1次、嘉奖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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