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故意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牙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玉华犯故意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已缴纳)。2013年、2014年经本院2次合计减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提请减刑。

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对保安沼监狱报请罪犯侯**减刑案进行了审查,认为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报请减刑条件,同意对其报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积分考核中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侯**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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