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8日以(2012)后刑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包文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民事赔偿89534.84元(未履行)。2014年减刑5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于2016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生产任务。
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程序合法,同意依法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包文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连续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包文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减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包文财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6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