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窦**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6日作出(2006)呼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窦广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经内**院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2014年经本院减刑1年。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19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保安沼地区检察院对保安沼监狱报请罪犯窦广跃减刑案进行了审查,认为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报请减刑条件,同意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积分考核中于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窦广跃该犯系老年犯,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窦广跃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28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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