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柴**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内蒙古**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12月16日作出(2006)呼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柴利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4590.00元(未履行)。2009年经内**院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2011年、2013年经本院2次合计减刑3年5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提请减刑。

保安沼地区检察院对乌*监狱报请柴**减刑案进行了审查,认为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报请减刑条件,同意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积分考核中于2014年2月至2015年8月记功5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柴**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民事赔偿未履行,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柴**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