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甬象刑初字第7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予以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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