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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民法院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乙、田*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的方式,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甬慈刑初字第178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田*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田*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被告人田*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田*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田*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甲、原审被告人田*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田*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甲撤回上诉。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甬慈刑初字第17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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