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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松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民法院于2007年7月19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符*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10月25日以(2007)浙刑一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四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符*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符*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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