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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华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金中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黄**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5年4月30日以(2005)浙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刑期自2003年3月18日至2016年6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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