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金永刑初字第1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翔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吕**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吕**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