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抢劫罪、招摇撞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1)寿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张**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山东省**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1)潍刑二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4月12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24年3月4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泰**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并积极履行罚金性刑罚,确认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现有考核分62.5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期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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