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二月六日作出(2013)肥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肥刑初字第3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朱**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本院于二O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4)泰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朱**的定罪量刑部分。2013年3月4日起入监执行。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泰**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并积极履行罚金性刑罚,确认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现有考核分61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多次判刑,依法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减去有期徒期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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