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碍公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莱芜**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以(2010)钢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张**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妨碍公务罪判处张**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山东省**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以(2010)莱中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3月2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以(2014)泰刑执字第1052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罪犯张**,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提讯过程中,罪犯张**称其没有冲击国家机关,判决书对其认定的事实都是编造的,故不能认定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不予假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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