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甲及其辩护人杨**、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贾*甲纠结王*、胡**(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刀、铁棍等物品驾车到安阳县蒋村镇四合村李**,用砖块和石头砸李**街门,李**没人。贾*甲等人到高*甲家打了高*甲两耳光,并对周*甲进行殴打。后贾*甲等人又对李*父亲李**进行殴打。李*从外边回到村里后,贾*甲等人对李*进行殴打,李*胸部被刀刺伤。李*在拦架过程中被贾*甲等人拳打脚踢。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甲左眼挫伤属轻微伤,李*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面部擦伤属轻微伤。经安阳**证中心鉴定,被砸北京现代轿车损失为750元。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伤情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到案证明、调解书、收据、谅解书,以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贾*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杨**、张**辩护认为:1、被告人贾*甲主观上不具备流氓动机,客观上不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2、被告人贾*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贾*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4、被告人贾*甲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贾*甲纠结王*、胡**等人携带刀、铁棍等物品驾车到安阳县蒋村乡四合村找李*要账。贾*甲等人先用砖块和石头砸李*家街门,李*的父亲李**和邻居听到砸门声后从邻居高*甲家出来,贾*甲等人持刀、棍对李**进行殴打,李**跑到高*甲家中,高*甲让贾*甲等人离开,被贾*甲打了两耳光,并说谁动打谁。高*甲外甥周*甲说为什么打人,也被贾*甲等人打了一耳光,并将周*甲推到。李*从外面回来后,贾*甲等人又对李*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贾*甲等人用刀将李*捅伤。同村村民周*乙驾驶车牌照号为豫ES6880北京现代小型轿车拉着李*去医院时,被贾*甲等人拦在车前,并用砖将车的前挡风玻璃、车顶砸坏。2015年3月2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甲左眼挫伤属轻微伤;2015年3月10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面部擦伤属轻微伤。2015年3月17日,经安阳**证中心鉴定,被砸北京现代轿车损失为750元。

另查明:2015年7月2日,被告人贾**等人与被害人李*、周**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贾**等人赔偿了李*、周**等人的经济损失41.7万元(扣除李*欠贾**、李**、李**的运费19.7万元,贾**等人实际支付李*等人22万元),被害人李*、周**均表示对贾**等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贾*甲供述

2015年2月21日,其家来了许多亲戚,中午一起在家喝酒,期间谈到四合村李*欠其钱的事,其外甥王*、姬*甲和干女婿胡**就说一会儿去找李*要钱。15时许,其儿子贾*乙开着车带着其和胡**、王*、姬*甲一起往四合村找李*要钱。他们走到西麻水村时,其给李*戊打电话让他也去。李*戊骑着电动车过来后,他们一起到李*家门口看见李*家的门锁着,其就下去敲门,李*戊说他往东看一看。敲了几下门,没有人开,其就捡起地上的砖块和石头,朝他家大门上砸,砸了几下,看见李*父亲李*丙在东边站着,其就和儿子、两个外甥、干女婿一块往李*丙那走。到李*丙那里让他儿子还钱,并和李*丙吵了起来。后来从一户人家出来一个男子,其也不知道他说了什么,就动手打了那男子两耳光,并说不碍谁的事,别过来,在场村里的人就都往一边走了。他们从那户人家出来就找不到李*丙了。后看见李*开车回来了,他们几个就过去围着李*,其对李*说“你人物不人物,欠钱不给。”后就和李*互相骂起来。骂着双方就互相打起来了。后来看见地上躺着一个人,其看见是胡**,他头上流着血,他们开车往县医院走了。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陈述,2012年其在湖北十堰包矿时,张屯村的李**开车在其那里拉矿,其欠李**19.6万元的运费未付。出了这件事后,听说是贾**、李*戊、李**三人合股买的车。但他们矿上只对李**,不对李*戊和贾**。贾**给其打电话要过运费,但其说不欠他,后他没再要过。2015年2月21日,其听说有人到其家闹事,就让周**开车拉着其往家走。到家看到其家门口东边站着七、八个人,其下车后他们就往其跟前走,其中三、四个还拿着刀子围着其。这时过来一个五十岁左右的男子,他说:“我叫贾**,南麻水的,欠我的钱我不要了,今天我就是要弄死你,看弄死你包多少钱?”其说:“我欠你什么钱,我认识你?”说完贾**从地上拿起一块石头朝其头上砸了一下,然后拿刀子的三四个青年就用一棉衣蒙住其的头,将其按倒在地上打。后来其站起来将头上的棉衣扔到一边,觉得身子左边冷,一摸腹部发现流血了,知道被人用刀捅了,就喊周**往医院走。并拿手机打120,这时被那几个人追上,其中两个青年将其的手机夺走了,并按着不让其上车,后被邻居拦开了。其上车后他们又拦在车前,用砖将车前挡风玻璃砸了,周**拉着其往县医院走了。

2、被害人周**陈述,2015年2月21日中午,其和家人到舅舅高*甲家拜年听见大门口乱吵吵了。其出去看见贾*甲朝高*甲脸上打了两耳光,旁边站着三四个小青年儿,有的人手里还拿着刀子和铁棍。其问贾*甲为什么打其舅舅,贾*甲就朝其脸上打了一下,并用手拽着其的头发,把其拽趴到地上,又有人朝其身上跺了几脚。其被人拽起来以后,其家亲戚也都出来。其听见有人说:“谁再说,就连你打到里面。”之后其家的人就把大门上住了。其当时被人打的左眼发红,右膀子疼,脸上也有抓伤。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被告人贾**外甥)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中午,其和姬**等人到贾**家拜年,贾**的三个女婿也在场。贾**说四合村李*欠他钱,他说让其跟他去要账。后贾**驾驶一辆白色轿车拉着其和王*、胡**、姬**来到一户人家门口,当时还有一个骑电动自行车的人。贾**下车敲李*家门没有人开。贾**就让其和王*、胡**用砖和石头砸李*家的门。后来从邻居家出来一名男子,贾**说那是李*的父亲,他们几个人就都跑过去了,贾**和他吵了起来,并打了他一个耳光。后过来几个人说过年了你们找什么事?贾**说不管谁的事回家不要吭声。当时有一个小青年在说话不回去,贾**就上前用拳头朝他身上打了起来,王*和胡**也上前去打那个小青年。正打着贾**说李*来了,李*和五六个小青年从车上下来,贾**就和李*吵了起来,李*便骂了起来,胡**便动手打李*,其准备打李*时,被一个人拽住,其就和这个人打在一起,后来就被人拦开了。

2、证人胡**(被告人贾*甲干女婿)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中午,其和妻子到贾*甲家拜年,贾*甲说四合村李*欠他钱,让其跟他去要账。后贾*甲驾驶一辆白色轿车拉着其和三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来到一户人家门口,他们五个人都下了车,其不认识的那三个人和贾*甲在那儿敲李*家门。后来从李*家东边来了一名男子,不知谁说那是李*的父亲,他们几个人就都跑过去了。贾*甲问他李*去那里了,他说不知道。他们到那户人家找李*,那户人家的人说这不是李*家,双方就吵了起来,后就乱打开了,场面比较乱。他们准备走时过来一辆白色轿车,李*下车后,贾*甲和他说欠钱的事。李*便用手打和其一起来的那两个人,于是他们上去朝李*身上乱打乱跺。李*从另外一人手中拿来铁锹,用铁锹划了其的腿一下他就跌了。他们几个人就围着李*朝他身上乱跺,不知谁从背后朝其头上打了一下,李*起来就跑了。贾*甲看见其头上被打流血后与其一起往医院走了。

3、证人李*戊(被告人贾*甲生意合伙人)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份,李*和王*、胡*乙三个人合伙在湖北云县开矿时,其和李*丁、贾*甲三人合资买了两辆自卸车给他们矿山拉矿石,欠19.7万元运费未付。其给李*打过很多电话要账,2014年10月份其和贾*甲也一起到他家要过账。2015年2月21日15时许,贾*甲给其打了个电话说要去找李*要账,其就骑着电动自行车去了。到李*家门口贾*甲就去敲李*家街门,敲了几下没有人开,贾*甲就从地上拿起砖块砸李*家街门。后看到李*的父亲李*丙和贾*甲等人在高*甲家门口吵了起来,贾*甲就搧了李*丙两耳光,其就将李*丙推到了高*甲家。贾*甲和等人也往高*甲家走,其就让高*甲将街门插着。但没有插着街门,贾*甲等人就进到高*甲家。从高*甲家屋里出来一个小青年说:“你们来我家干什么,都出去。”贾*甲说:“打他,不关谁的事就别吭声。”然后和贾*甲一起的几个青年就上前去打,其就赶紧对贾*甲说不管人家的事,并将贾*甲推到了高*甲家外面。后李*开车带着四五个人来了,贾*甲等人就往李*那里走了。其就赶紧跑过去问李*啥时候给钱,李*说到正月十五给。贾*甲说道:“那不行,今天必须拿到钱,不拿到钱今天就干死你。”又听到李*说了一声打,贾*甲和李*他们就互相打到了一起,其拦了一下也没有拦开就站到一边。他们打了一会儿,其看到贾*甲拽着一青年,那青年捂着头往车上走了,李*和周*乙拽着李*,李*捂着肚子,肚上流着血也走了。

4、证人李**(被害人李*父亲)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其在邻居高*甲家打牌,周*丙过来说有人在砸其家的大门。其出去看见有七八个男子,其中有南麻水的贾**,张*的李*戊,还有两个小青年拿着刀子。其说:“你们干什么了!”说着贾**等人就跑过来,其返回到高*甲家院子里。贾**等人追着其到高*甲家里后,就朝其身上乱打。李*戊说:“别打他,因为李*的事,不是因为他的事。”高*甲后来也到了跟前。其也不知道因为什么就有人打了高*甲两耳光。其怕他们打,就从高*甲家的房顶上跳到其兄弟李*己家没有出去。过了一会儿听着门外有李*说话的声音,其出去看见贾**、李*戊和五六个小青年与李*和另一个人在说话。随后到跟前听双方说的是因为钱的事,李*说肯定会还之类的话。后来贾**动手朝李*身上打了一拳,接着不知道哪个小青年便拿刀子朝李*肚子上捅了一下,其就赶紧去护李*,不知道谁从背后用刀要砍其,但没有砍到。

5、证人李*(被害人李*弟弟)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其看到高*甲家有七、八个人在打高*甲和他外甥周*甲,其就给周*乙打电话说有人来其家闹事了。一会儿周*乙开着一辆白色北京现代轿车带着李*来了,李*刚下车,那三、四个人手里拿着匕首就走到李*围着李*将他按倒在地上打了起来。后看见李*从地上捂着肚子站了起来,肚子上流着血,说被人用刀捅了。李*准备上车走,那几个人就拦着车不让走,还有人用砖砸车。其过去拽那几个人,被他们推倒在地上,并用脚跺其,其中一个人还用石头砸了其的头一下。

6、证人高*甲(蒋村镇四合村村民)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下午,张屯村的李*戊还有几个人在其家过道,他们手中都拿着刀和铁棍。其说:“你们干什么来我家,都给我出去。”他们推搡着就到其家大门外,贾*甲朝其脸上打了两耳光说:“没你啥事,你干什么,”还说:“谁动打谁。”其外甥周*甲说:“你干什么打人。”与贾*甲、李*戊一块来的几个人中就有人动手打了周*甲一耳光并将周*甲推跌了。后又有人指着李*丙说他是李*的父亲。接着就有人拿刀子去刺李*丙,李*丙赶紧往其家院子跑,其家的人就赶紧上着大门,之后的事其就不知道了。

7、证人周**(蒋村镇官司村村民)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14时许,其看到李*家门口停了一辆白色轿车,车上下来六七个男子,去砸李*家的街门,其就告诉了李**。李**出去喊道:“你们咋了砸门,找谁呢?”那些人说:“找李*呢。”李**说:“李*没在家。”那些人就跑着过来。他们当中有两三个人拿着明晃晃的刀子,有一个人拿着铁棍子。有人指着李**说就他,他们拿着刀子上来打李**,李**看事不妙扭头往高*甲家跑。高*甲出来说:“过年呢,你们出去,别来我家打。”贾*甲上去打了高*甲两个耳光。

8、证人李**(蒋村镇四合村村民)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其在高*甲家门口附近看见有七八个人,他们手里有人还拿着刀和铁棍。其听贾**说:“打错了。”后又说:“谁来跟前就动手打谁,不碍谁的事就都回去。”其见高*甲的父亲高*乙在一边急了,其把他劝回家了上住大门。其出来看见包括贾**等人在李*己家对面站着。一会儿李*开车过来后,贾**等六七个人围着李*打。其中一个长得胖一点的青年儿准备用甩棍朝李*头上打,其就上前把棍子给他夺下来,其两人揪拽着往路北走了,不知道谁喊了一句捅着李*了,赶紧让李*往医院走。后来贾**等人就都往西走了。

9、证人索*甲(蒋村镇四合村村民)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其和李*丙在高*甲家打牌,周**说有人砸李*己家的门,李*丙就先出去了。其走到高*甲家过道看见李*戊、贾**和五六个小青年过来了,当时有人手里拿着刀和铁棍,高*甲说:“你们干什么来我家。”后来贾**用手打了高*甲两耳光,接着有三四个小青年又将高*甲的外甥周*甲按在地上打了一顿。不知道谁说那是李*的父亲,有小青年拿刀就去砍李*丙,李*丙就赶紧往高*甲家院子里跑,后来高*甲家上着大门。过了一会儿,李*开着车停在李*己家对面的路上,车上下来三四个小青年,李*和贾**及和贾**一块来的小青年到一起说话。说着贾**和那几个小青年就围着李*打了起来。一会儿其见李*就用手捂着肚子,听说有人用刀子捅伤了李*。在打架期间,不知道是谁还将李*开着的白色轿车前玻璃砸了,还看到看到贾**和另一个其不认识的人追着李*的弟弟李**。

10、证人索*(蒋村镇四合村村民)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其在家听着大街上乱吵吵,出去看见有六七个男子在高*甲门口,其中有一个高个子年长的男子说谁动打谁之类的话,并就用手打了高*甲两耳光,后来高*甲家就上着门。他们几个人拿着刀和棍子在大街上站着,。李*开着车回来后,车上下来两三个人,李*和高个子上年纪的人说:“大过年的,不就是欠你几个钱!”说罢高个子上年纪的人就和其他几个小青年围着李*打,其看到有一小青年用刀子朝李*身上捅了一下,后来李*就捂着肚。

11、证人周*乙(蒋村镇四合村村民)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14时许,其和李*在本村周**小店内打牌,李*给其打电话说有人去他家闹事。其就开着李*的车带着李*往他家走。其和李*到家下车后,其看见张*的李*戊,其问他在这干啥了,他说没事。然后其看到三、四个小青年手里拿着匕首围着李*和他吵了起来,那三、四个青年就将李*按倒在地上打起他来,其中有街邻居说他们拿着刀了。其看李*肚上流血了就让李*赶紧上车走,后不知道谁用砖头将车前挡风玻璃砸了一下,其也没有停直接拉着李*往县医院走了。

12、证人宋*(蒋村镇四合村村民)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其在高*甲家门口看见在那砸街门的五、六个人围着李*的父亲李**,还有一个青年手里拿着一把刀。其就过去说找人不用打架吧,有一个男子用手朝其头上打了一下,然后拿刀的那个青年拿着刀就朝其和李**这边砍过来,其和李**就赶紧往高*甲家跑了。紧接着那五、六个人也进到高*甲家,高*甲说:“这不是李*家,这是我家,你们都出去,”然后就推着那几个人往外面走,刚往外一推那几个人,那几个人就围着高*甲家一个亲戚打了起来。然后其听外面一女的说:“人家姓高,你们咋谁都打?”打其的几个人说:“再说连你也一起打。”他们出去后,其听到李*在外边说就这几天把钱给了,他们其中一个人说:“不要钱,今天非弄死你不可,大不了再包你几个钱。”后来听说李*被那几个人捅了两刀。

13、证人李*辛(蒋村镇四合村村民)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其看见有五六个人在用砖砸李*丙家的街门,李*丙从邻居家出来后他们跑着过来围住李*丙,贾*甲到跟前说:“这就是李*的父亲,给我打他。”说着就用手打了李*丙的脸一下,后面跟着几个小青年,其中一个人拿着刀,一个人拿着铁棍就上来打李*丙,李*丙一看就进了高*甲家。贾*甲也领着人就往高*甲家走。高*甲家的外甥周*甲过来说:“你们出去,来我家干什么,不要来家里打架。”说着就往外推贾*甲他们,贾*甲就上去用手打了周*甲一下,说:“给我打,不关谁的事不要吭声。”那几个人就围着周*甲打了起来。高*甲他过来拦,将他们推出去,说:“这是我家,这谁都打了吗。”贾*甲又打了高*甲两耳光。其也上去说:“咋谁都打了吗?人家姓高。”贾*甲就打了其一耳光。其村的几个妇女说:“他们有事说事,咋谁都打。”贾*甲说再吭声连女的都打。刚好有人说李*来了,贾*甲就往李*那里走了。

14、证人李**(蒋村镇张屯村村民)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份,其和贾**、李*戊三人合伙在李*等人的湖北云县矿山上干活,矿山只是对其和李*戊。2013年5月份,经核算,李*等人的矿山共欠他们运费19.7万元。2015年2月21日上午,李*己的女儿给其爱人打电话说李*在家被捅了两刀,其到李*己家后,得知是贾**和李*戊领着人找李*了,将李*捅了两刀。

(三)鉴定意见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书证明,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周*甲左眼挫伤属轻微伤。被害人李*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面部擦伤属轻微伤。

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安阳**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驾驶的白色北京现代豫ES6880前挡风玻璃一块,价值500元;车顶钣金、喷漆支付250元。

(四)相关物证、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贾**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3月11日,经辨认,被害人李*辨认出参与寻衅滋事的有王*、胡**。

3、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安阳县蒋村乡四合村被害人李**附近,现场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内容相吻合。

4、情况说明证明,参与寻衅滋事的王*、胡**等人均刑拘在逃。

5、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贾*甲在医院给胡**救治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口头传唤至蒋**出所接受询问。

6、无违法、犯罪证明证实,经安阳县公安局核查,截至案发前未发现被告人贾*甲有违法犯罪情况。

7、调解书、撤诉书、收到条证明,2015年7月2日,被告人贾**等人与被害人李*、周**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贾**等人赔偿被害人李*、周**等人的经济损失41.7万元(扣除李*欠贾**、李**、李**的运费19.7万元,被告人贾**等人实际支付被害人李*等人22万元),被告人李*、周**等人均表示对被告人贾**等人予以谅解。

8、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证明,经安阳县司法局评估,认为被告人贾**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被告人贾**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以要账为名,伙同他人酒后持械随意殴打、恐吓他人,逞强耍横,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财产损失750元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起组织、领导作用,属主犯。被告人贾**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安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贾**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贾**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意适用社区矫正,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贾**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贾*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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