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桐刑初字第0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陈**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经济损失2245.94元。张*超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二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止。该犯于2013年9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29日上午,王*和秦**、纪红军等人赶到黄岗杏山矿井下将黎**的工人从井下赶出,黎**矿井上的包工头张**听说后,随即召集矿上的工人陈**等人携带钢管和木棒赶到附近王*的工棚处同王*和秦**、纪红军等人发生打斗,后将其工棚点着烧毁。在打斗中,王*一方参与打斗的秦**、纪红军、王*受伤,张**一方的吴**、张**受伤。经鉴定,秦**、吴**的伤情为轻伤,王*、纪红军、张**的伤情为轻微伤。秦**受伤后住院治疗9天,造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807.43元。在共同犯罪中,张**系首要分子、主犯。

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记功1次,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刑期八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