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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5)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0日22时许,在永城市东城区上河城“和谐动漫”游戏厅门内,被害人陈某某因无意中碰了该游戏厅经理李**一下,李**遂邀合其朋友李*甲等人持匕首、砖头将陈某某及其朋友王某某推至游戏厅门口进行殴打。打斗中,李*甲用匕首刺伤王某某背部,陈某某额头被砖头砸伤。经鉴定,王某某、陈某某二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另查明,案发后经协商李*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温某某、任某某、蒋某某、李**、崔某某的证言,当事人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收条,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悔罪,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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