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审被告人胡*、周*园犯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胡*、刘*厚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周*园犯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胡*、刘*厚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周*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三、被告人刘*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判后,胡*、周*园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叶、裴**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张*,原审被告人周*园及其辩护人宋**,原审被告人刘*厚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0022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