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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于长福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管清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于某某为发展人参,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集安市麻线乡江口村九组后山其个人租用的山场内,非法开垦林地26亩。

2015年4月27日,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任某某、金某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草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技术鉴定,开垦林地现场GPS测绘图,集安市麻线乡林业工作站证明,麻线**委员会证明,山场租赁合同书,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资料,林木采伐许可证,集安市公安局阳岔边防派出所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致使林地上植被被破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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