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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多、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到2015年春季退耕还林通知后,于2015年4月中旬,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擅自占用梅河口市兴华镇金家岗村三组西山林地种植玉米。经梅河口市林业局现场勘查,李某某共计占用林地15.2亩,该地块系兴华镇金家岗村2林班59小班的林地,地块内未栽植任何树木,全部种植玉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业种植条件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已将所占林地全部退耕还林。

上述事实,有报案记录、户籍信息、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实材料、林相图、森林资源档案、现场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村委会证明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所占林地退耕还林,对其从轻处罚;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且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依法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5)15号)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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