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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今被告人栾某某未经公主岭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自己承包的坐落在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村二组西山南防护林地内种植农作物,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面积为26.57亩(17711平方米)。经鉴定,被告人栾某某在种植玉米过程中,通过机械翻耕和喷洒农药,造成林地土壤层严重破坏,药物残留会影响还林后林木生长,林地生物多样性遭到毁坏。被告人栾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某、林**、林**、栾*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林权证明,现场照片,面积计算单,采伐许可证,森林资源调查簿,林地属性证明,合同书,收条,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栾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经本院第二十八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栾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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