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犯脱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民法院于1996年3月18日作出(1996)温刑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脱逃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浙江**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1996年7月30日以(1996)浙法刑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199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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