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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2015)第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刘**、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礼泉县阡东镇街道非法开设诊所谋取私利。经礼泉**政部门先后两次对其行政处罚,要求其停止一切诊疗活动。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处罚决定,仍然继续非法开展诊疗活动。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书、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移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礼**生局证明、证人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信以及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设诊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先后两次对其行政处罚,要求其停止一切诊疗活动后,仍然继续非法进行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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