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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9月24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同年10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承租东莞市大朗镇巷尾崇文区225号二楼,并在此处擅自为他人看病、打针。2015年3月24日14时许,被害人罗某某(男,殁年41岁)前来看病,黄某某遂开了利巴韦林、氯化钠注射液为罗打点滴。期间,罗某某呕吐,黄某某遂打电话通知罗某某的亲属将罗送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将黄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诊所存在漏诊误治、延误病情行为对被害人罗某某死亡的发生有一定促进作用,属于中介死因,参与度约20%-30%。事后,黄某某已赔偿罗某某家属共230000元,罗的家属已出具谅解书。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蒋某某、罗**、李**、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历材料,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执法询问笔录、移交线索函,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解书、谅解书,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时间较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还考虑到被告人悔罪表现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没有再犯的危险,回归社会服刑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足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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