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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二昌犯非法行医罪一案判决书

审理经过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儋检公诉刑诉(2015)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起,被告人洪**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儋州市那大镇xx居委会xx西xx50号自己家里开设诊所,为他人进行诊疗活动。2013年11月29日,儋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依法查获该诊所,现场扣押药品和医疗器械一批,并对洪**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此后,洪**又继续在其家里开设诊所行医,2014年3月17日,儋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又查获该诊所,依法扣押药品和医疗器械一批,并对洪**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洪**被处以上述二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在其家里开设诊所行医,2015年7月16日9时许,儋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联合儋州市公安局的民警再次查处该诊所后将洪**抓获,现场扣押洪**用于非法行医的药品和器械一批。

经查,被告人洪*昌系肢体三级残疾的残疾人。庭审中,被告人洪*昌表示已经认识到非法行医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表示以后不再从事非法行医,并于庭审后提交了承诺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儋**生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残疾人证,证人李**、余某章、羊*庆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又有庭审笔录、承诺书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两次以后,仍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认罪悔罪,且身体残疾,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洪*昌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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