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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非法行医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15)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人民陪审员冯**组成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彭**担任记录。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交了书证;证人谢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贺某某在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湘潭县梅林桥镇飞龙桥村龙形组自己家中经营一家名为“贺满郎中”的诊所,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湘**生局于2009年8月26日对贺某某非法行医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立即停止诊疗活动;2、没收从事诊疗活动的器械;3、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湘**生局于2010年8月9日对贺某某再次非法行医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诊疗活动;2、没收从事诊疗活动的器械;3、处罚款人民币伍**。两次行政处罚后被告人贺某某仍然继续非法行医。2015年8月初的一天,谢某某的女儿李某某因患腮腺炎带了病历来到贺某某家,要贺某某治疗。被告人贺某某看了李某某的病历资料,并查看了李某某的咽喉部,为李某某开具了十副膏药及一些药粉,收取了谢某某200元诊疗费。2015年10月12日上午,湘潭县易俗河镇赤湖村的罗某某来到被告人贺某某家,要求贺某某开具治疗“鸡眼钉”的药为其母亲治疗“鸡眼钉”,被告人贺某某没有看病人就开具了几副膏药和一点药粉给罗某某,收取了罗某某80元诊疗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受案登记表;证人罗某某、谢某某的证言;卫生行政执法案件移送书、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送达回执、照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湘**生局关于贺某某非法行医案件调查报告;湘**生局证明;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说明等已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且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贺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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