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行医罪,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固始县郭陆滩镇南井村街后组开设诊所,进行诊疗活动,因非法行医于2009年3月21日、2010年6月16日、2014年6月17日三次受到固始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之后仍然非法行医至今。2015年9月14日李*主动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1.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固始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移送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李*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后,依然非法行医,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取得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固始县郭陆滩镇南井村街后组开设诊所,进行诊疗活动,因非法行医于2009年3月21日、2010年6月16日、2014年6月17日三次受到固始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之后仍然非法行医至今。2015年9月14日李*主动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固始县卫生局涉嫌犯罪移送书及行政处罚相关材料,固始县卫生局关于李*行医资质查询情况的复函,现金缴款单,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李*在侦查阶段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足以认定。

本案另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后仍然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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