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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诉刑诉(2015)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开始,被告人缪*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鹤山市**村委会向前村开办民生牙科诊所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2013年10月15日和2014年4月14日,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先后两次对被告人缪*作出行政处罚,后缪*仍继续开展牙科诊疗活动。2015年7月21日,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该案移送鹤山市公安局。被告人缪*于2015年8月6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到案和破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相关书证和物证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当庭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缪*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缪*是初犯,在庭审时亦能当庭认罪,并积极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符合优先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形,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对被告人缪*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缪*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缪*因本案被缴获的一次性口腔检查包五个、酒精一瓶、去痛片一瓶、甲硝唑片一瓶、牙钳两把、牙剔两支(上述物品暂扣于鹤山市公安局);牙床一张(被鹤山市公安局查封,现存放于民生牙科诊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由鹤山市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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