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对张**的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湖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讷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5年5月20日被评为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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