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时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0)相刑初字第0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时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其余犯罪所得,予以没收,刑期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2月23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6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山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8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马*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马光时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时,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马*时,在2015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5分。2014年3月、2015年3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履行,继续追缴其余犯罪所得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马*时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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