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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荣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虎刑初字第00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五被告共同退赔违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苏中刑终字第0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0月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26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2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山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8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韩**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韩**,在2015年10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8分。2015年2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12月、2015年9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判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五被告共同退赔的违法所得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韩**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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