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代**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洪刑初字第0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夺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7月7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14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24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代夺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代夺权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罪犯代夺权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夺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7月获监狱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五千元已全部履行。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代夺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代夺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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