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为为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云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为为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江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李为为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为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为为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已全部履行财产类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为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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