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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绍*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5078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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