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登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温永刑初字第1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登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5年1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登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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