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暴建亮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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