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为168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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