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李**与被告邯郸**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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