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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考核期间(2014年1月16日至2015年10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执行完毕。社区矫正机构河南省西平县司法局于2015年8月31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于2015年10月16日出具了《出监罪犯评估》,建议将其列为一般帮教对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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