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组织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中一法刑一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6次;2015年2月获得记功;已缴清罚金一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九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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