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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2008)惠城法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2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王*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王*缴纳罚金一千五百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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