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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0)玉区法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2011年4月20日送广**监狱服刑。罪犯黎*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2月4日获减刑1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30日止。平**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平**狱认为,罪犯黎*在近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3年监狱表扬,获评为2014年度监狱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累计奖励分130.68分。上述事实,有平南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黎*减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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