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玉中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陈**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2014年5月16日送广**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2015年11月30日,执行机关广**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五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累计奖励分42.0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余刑情况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日(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月3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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