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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万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晏宗东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4年4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12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晏**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晏**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晏**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前科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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