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组织卖淫罪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3年6月17日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五通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四川**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实行了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四川**监狱提出,罪犯孙**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5年3月11日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至2015年8月计分考核累计积分为152分,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监狱呈报的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刑期至2021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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