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旋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绥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7日起至2027年12月25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旋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罚金刑已执行完毕。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奖励通知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罚金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涉黑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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